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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育服务证怎么办理(生育服务证是不是准生证)

山西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

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2、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3、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生育服务证就是准生证和准生证吗?

法律分析:是的。一般情况下,两者是同一本证明。现只有极少数落后地区组织机构组织繁杂,才有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分开的现象。多数地方已废除准生证。生育证也就是准生证,夫妇想生小孩子前的必须的准备手续。已婚妇女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孕药具、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这个《计划生育服务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生育服务证怎么办理

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

1、先到准备给宝宝上户口的父母其中一方的城市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空白的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原则上在父母双方的户口所在地都可以办理,建议如果打算将宝宝的户口上在爸爸的户口所在地,就去爸爸的户口所在地领取;如果打算将户口上在妈妈户口所在地的,可以去妈妈户口所在地办理。

2、由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初婚初育证明。

3、双方如果准备在生育服务证上填写工作单位,那么还得有双方单位开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信,并且在生育服务证上加盖单位公章。

4、将盖完单位公章的生育服务证拿到女方的街道计生委盖章。

5、完成上述4项任务后,带着初婚初育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户口本、双人照片一张,去宝宝将来要落户的城市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

6、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计划生育服务证怎么办理

1、申请人持第二项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办证窗口提交申请。

2、办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应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记的,办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办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应当对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后再予受理。

3、办理调动、录(聘)用手续及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应当自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予办理的,办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办理其他事项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应在材料受理后即时办理。

5、对拒不按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怎么办理?

  • 男女双方在广东省内户籍,但不同市。现怎么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需要男女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还需要其他居(村)委的什么证明吗?是双方都要证明的吗?
  •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计划生育证件管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婚育龄夫妻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凡本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 第三条 《服务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与《服务证》配套的《扣缴计划生育服务证通知书》(以下简称《扣证通知书》)、《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以下简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文书,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省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广东省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落实节育措施记录、检查记录等专用章仍沿用省统一的式样。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印(刻)制《服务证》、专用印章和文书,违者以伪造证件、私刻公章论处。 第四条 《服务证》由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具体负责发放(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发证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证》发证登记、检查制度。发放《服务证》要强化服务,指定专人负责《服务证》的管理和发放,确保已婚育龄妇女一人一证。第五条 《服务证》应当加盖发证机构的证件专用章,与身份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涂改或无发证机构盖章的均为无效证件。第六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朋服务证》的管理和发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应定期检查各发证机构的发证工作。第七条 发证机构发放《服务证》,应将领证人的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奖惩等有关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如实记录在《服务证》相应栏目上。《服务证》所登记的内容,应与持证人的计划生育档案相同。领证人隐瞒其生育、节育、奖惩等情况造成发证错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持证人的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奖惩等有变动的,持证人应主动、及时携朋艮务证》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有关变动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在其《服务证》上进行登记。第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后,应在《服务证》“查环查孕服务情况记录”栏加盖检查专用章;已婚育龄妇女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查环查孕的,当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审核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后,在《服务证》“查环查孕服务情况记录”栏加盖检查专用章。第九条 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子女应办理如下有关手续,凭《服务证》到孕检或接生单位检查、生育。(一)符合《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发证机构核实其本人婚育状况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即时在其《服务证》上按有关规定如实填写登记,加盖公章。(二)符合《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以下简称审批机构)提出生育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怀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并同时附力口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四份的《再生育申请表》,其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L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再婚的,应附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的,应有……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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