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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如何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在我国是一项系统而富有挑战性的工程。本文将讨论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五个重要方面,旨在让外国公司或从业者对这一制度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驰名商标认定的重要性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审查和保护主要遵循先申请原则。在中国,使用或者意图使用并不是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决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抢注已成为外国公司在中国商标保护中的一个严重问题。
尽管中国政府正在采取并将采取严厉措施打击商标抢注行为,但驳回或撤销注册、禁止使用仍然是困难的。其中一个原因是,申请人无法证明该商标在中国对相同或类似商品有预先使用或预先注册的行为。因此,外国公司有时会对商标的注册感到沮丧或尴尬,这些商标与他们的商标相同或相似,但在不同或不相似的商品上属于他人所有。
如果异议人或者无效申请人的商标在中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上述情况发生变化。之前的驰名商标认定记录对以后的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这体现在相关的规则中(例如: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第[2009] 3号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承认驰名商标的地位,如果商标在被指控的商标注册侵权行为或不公平完成行为之前被人民法院或国家工商总局认可为驰名商标,并且被告人不反对驰名商标地位。)
因此,如果外国企业遇到其驰名商标的复制、仿冒或翻译,建议他们利用这个机会要求获得驰名商标的地位认可,进而在中国获得对商标权利的最大保护。如果他们的商标即将出名,我们建议他们考虑在第一阶段为他们的商标在中国范围更广的商品/服务提出辩护申请。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
原则一:按需认定原则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可以给予与驰名商标同等保护的,不需要为申请人提供驰名商标的保护。“同一保护等级”的概念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加以解释。在商标效力案件中,申请人事先提出的商标申请或者注册足以驳回或者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不需要给予驰名商标保护。在商标强制执行案件中,如果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权可以禁止使用,并获得足够的经济补偿,则认为在先注册商标权与驰名商标受到同等程度的保护。基于按需认定原则,不需要为商标注册人提供驰名商标保护。
原则2:被动认定原则驰名商标只有在利害关系人的要求下,才能被中国有关部门认定。换句话说,中国当局不能理所当然地承认驰名商标。在这方面,即使审查员或法官认为案件只能通过驰名商标保护来解决,也不能主动援引相关的驰名商标保护法。
原则三:个案认定原则如果商标被幸运地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在一种情况下给予有关保护,这种保护只适用于目前的情况,对其他情况不具有约束力。这一原则背后的理论是,商标的认定程度是不断变化的,驰名商标的地位是动态的。然而,驰名商标认定记录可以作为未来案件的重要参考。

三个驰名商标认定机构

图片来源:美标国际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可以被三个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法院指定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前两个机关是行政机关,其决定将由最后一个机关,即中国法院进行司法审查。

驰名商标证据

图片来源:unsplash
首先,这需要公司高管的高度关注。驰名商标证据收集是一个费时、复杂的过程。有关驰名商标的证据分散在公司的不同部门。没有公司高层的高度重视,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其次,它需要总部与中国子公司或合作伙伴之间的有效合作,因为只有证明该商标在中国声誉的证据才是相关的。因此,进行深入的内部沟通,获得中国子公司或合作伙伴的全力支持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注意识别驰名商标的时间。商标争议或者使用前,申请人必须证明该商标已经成为驰名商标。这有时会在收集证据时造成严重的问题。因此,保存商标使用证明的副本对公司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做法。
第四,注重合格和有说服力的驰名商标证据。申请人需要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商标得到了相关公众的广泛认可。由于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不同,外国公司与我国法官对驰名商标证据构成要件的认定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对于外国公司来说,这可能是最麻烦的事情。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在缩小差距方面发挥作用。

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下,是否存在一些外国公司比较容易收集到并且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的证据?
2018年,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法办公室代表外国企业在中国法院获得6项商标驰名商标认定。这些外国公司所涉及的商业领域各不相同,因此它们所提供的著名商标证据也各不相同。然而,经过更深入的分析和总结,我们可以发现他们有一些共同之处。具体而言,他们都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中国政府、行业协会等颁发或在权威报刊等媒体上发表的荣誉、奖励和排名证明;
销售证明(包括报关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税务证明等);
广告证据(包括报纸、杂志等媒体的广告资料、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已签订的广告合同、发票等);
声誉认定裁定或判决(包括假冒行政处罚决定、商标侵权判决、商标异议/邀请决定等)

随着这些案件的成功,上述主要证据可以作为外国申请人在驰名商标认定商标诉讼案件中的合格证据和有说服力的证据。

驰名商标保护范围
商标在中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时,可以享受中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最大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即使争议商标已经注册五年以上,也可以对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获得保护。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通常可以涵盖对不同商品/服务的跨类别保护。
但是,请注意,有时它并没有涉及全部45个类别的所有规范,因为中国法院在确定保护范围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认定程度;
商标是否足够相似;
指定货品/服务的条件;
有关公众的关注程度和重叠程度;
市场上其他单位合法使用与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有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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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将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确定。例如,“Coca-Cola”商标就有很高的知名度。商标下提供的可乐属于日常消费品,因此具有较广的相对公众范围,会与社会上大多数其他商品/服务重叠。在这方面,“可口可乐”商标将获得涵盖所有45类商品/产品的跨类别保护。
如果驰名商标下的货物是专门产品,情况就不同了。专业产品的相对公共范围相对有限。换句话说,其他商业领域的消费者可能根本不知道专业产品领域的驰名商标。当他们看到类似的商标时,他们不可能把他们看到的商标与专业产品领域的驰名商标联系起来。
为了尽可能广泛地获得对这种驰名商标的保护,应该就相关商品的相关程度,驰名商标的独特程度,认定的程度提出强有力的论据。 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驰名商标的相似程度,以及争议商标申请人的意图等。(编译自:www.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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