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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钻进风箱里(No.31莫让法院成为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

老鼠钻进风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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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中的山水,你眼中都看到

近日,所谓的“九岁老赖案”在网络上发酵,引发最终的反转。结果令人唏嘘。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2020年12月14日,一名认证为“9岁老赖案”女孩外公的账号,在网络上发声:2012年,陈蔓(化名)的生父因赌博欠债,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父亲杀妻后准备卖房,但买主王某交了55万元购房款后,房子没能过户。2020年11月,法院判决后,向该女孩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此事引发网友关注后不到两天,即12月16日凌晨,@金水法院 官微就发布《致歉声明》表示,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复查……郑重地对大家说一声:我们错了!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我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我院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和网友诚恳道歉。
网民对此很满意。
这样的态度,是让网民满意了。但法院之前做的确实错了吗?
怎样判断正确还是错误?可能一百个人会有一百种看法,但法院是讲法的地方,正确还是错误,应“一断于法”。
下面,我们依法分析一下金水区法院的相关做法。8年前,陈蔓(化名)的生父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将房屋卖于王某。买主王某交了55万元购房款后,由于陈曼父亲杀人案发被判处死刑且已执行死刑,故房子没能过户。买主王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陈曼父亲应当返还王某的购房款及相关利息。由于其被执行死刑,作为民事主体已经消灭,不可能履行这一义务。王某合法权益,怎样保障?陈蔓作为继承人,享有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在享有权利的范围内自然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法院判决其应返还55万元购房款,并非于法无据。因无法还钱,2020年11月25日法院向9岁的陈蔓发出限制消费令。
金水区法院向陈曼发出限制消费令,有没有明显违法?还是要看法律。关于执行方面,最高法院有两部重要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并没有将未成年人排除在外。两相比较,按照一般理解,法院是可以对未成年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的。对未成年人的态度,二者为什么不一样呢?是不是立法的疏漏?侯哥认为不是。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是两码事。限制高消费主要是一种“保全”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的财产受不当贬损,影响执行。制度本身无褒贬之义,这是跟失信制度作为一种惩戒措施的最大不同。据此,金水区法院向陈曼发出限制消费令,没有明显违法。侯哥认为,金水区法院在撤销消费令时引用“限高若干规定”第二条,勉强能够靠得上,但似乎也不完全合适。认真研究一下这个《致歉声明》,也蛮有意思。
首先,这个《致歉声明》是在“凌晨1:49”发布的。这个时候,我们大多数人还在睡梦中呢,当然不在上班时间。这说明金水法院对这个事件相当重视。
其次,声明直言不讳,并且相当“郑重”地说出来“我们错了”。这和过去一些机关明明错了,却百般抵赖的态度相比,是相当不容易的。此外,还有一些细节也不容忽视:“我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我院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和网友诚恳道歉。”在同一句话里,用了两个“我院”;不但向“当事人”道歉,而且还向“网友”道歉。其诚惶诚恐的姿态,跃然纸上。有人自行脑补了一下:昨晚,金水法院相关人员,从打字的到做决定的,都在为《致歉声明》字斟句酌。他们围在电脑前,看着WORD上出现的那些文字,集思广益,生怕再次说错话,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越来越说不清。他们或许有人晚饭都没吃饱,或许有人的老婆已经打了好几次电话,孩子还没洗澡呢……但没人回去,他们商量着,修改着,一字一句,看得仔仔细细。侯哥认为,这种脑补,绝非空穴来风。但为什么这样“敬业”,这样“诚恳”呢?网友是否有兴趣再“自行脑补”?不过猴哥想脑补另外一个场景:如果没有对陈蔓发出限制消费令,王某的合法权益一直得不到实现。王某走了极端,也闹出了汹汹舆情。法院会该怎么做呢?是不是也要凌晨发声明表示道歉?然后再对陈蔓发出限制消费令呢?果若此,用我老家话说,金水区法院真是老鼠钻到风箱里,两头受气。所以,在为金水区法院报屈的同时,也为相关执行人员是否受处分担心。然而更担心的是,这样下去,司法权威何在?公平正义何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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