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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账务处理(实务|事业单位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开办费账务处理
 提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注业内 心无旁骛
qq群网友咨询:我单位是刚成立的事业单位,财政拨付一笔资金用于开办经费,有的说记入财政补助收入,有的说记入事业基金,问应如何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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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了解开办资金的概念和定义: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2014年修订)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尤其是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和年检时,“开办资金”项目填写却难煞了经办人员,有些是几十年的老单位,无从查找初始数据;有些是一纸文件就成立了,根本没有开办费;有些是上级借点钱就搭起架子来了。作为以政府信用担保举办的事业机构,依靠财政性资金或特许经营权维生,一般不存在破产倒闭的风险,所以至今还没有导入资本金制度,不象企业有注册资本制度,可以直接以“实收资本”确认。

2014年《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国事登函〔2014〕9号)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依据最早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载明的原始开办资金金额填报,但备案时还要附资产负债表,涉及到净资产较开办资金增减变动20%(含)以上的还必须办理变更并提供验资证明,这就只有灵活处理,使变动幅度不在限制之内,减少程序和费用。如果不好填,以年末净资产扣除专用基金后的净值填报。

我们还是回到问题上来~开办费的会计处理问题

注意开办资金并不等同于开办费,前者既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实物资产,比如房屋、设备等,后者单纯指货币资金。

举办单位一般是政府或授权的主管部门,开办费有些是由财政核拨,有些是上级部门补助,都属于财政性资金,具有无偿性,主要用于事业单位筹办期间发生的启动资金,包括筹办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

开办费是一项事业单位自由支配的财产,没有限制用途,视同工作经费,不是专项资金的范畴,一般没用完也不需要缴回,所以从财政核拨的开办资金,我们作为“财政补助收入”核算,从上级补助的开办资金记入“上级补助收入”,费用根据开支内容按经济支出分类明细科目在“事业支出”中“基本支出”中列支,没必要想的那么复杂。

事业基金是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的滚存的资金,非限定性资产,是结余积累,雷同于企业会计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与“实收资本”不能混于一谈,也没有直接记入“事业基金”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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