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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秀波的小三最后被判了多少年(吴秀波小三判刑几年)

网友提问:

吴秀波和小三在一起7年,算作存在事实婚姻吗?应该追究其重婚罪吗?

优质回答:

这不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这个词在民法领域,已经是早就不存在了,只有法律婚姻,领了结婚证才受法律保护。按照规定,从1992年有婚姻登记办法开始,没有登记的所谓婚姻都是非法的,只能叫非法同居。

但在刑事领域,还有一个重婚罪,至今仍然承认事实婚姻,在裁判文书网上重婚罪的判决书,还会提到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定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重婚罪,两个都是法律婚,这个大家没有争议。像前段时间曝光的住苏州昆山男子,在一公里内三个家安排三个妻子,就是利用婚姻登记没有全国联网的漏洞,办理了三个结婚证。

同样的,两个都是事实婚姻,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不构成重婚罪,也没有争议。

那么前一个是法律婚姻,后一个是事实婚姻,或者前一个事实婚姻,后一个法律婚姻,能不能构成重婚罪,存在争议。更难的还是证据,如何能够证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吴和陈,本来就是不敢公开的事,如何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能算是小三,够不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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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好好学习学习

其他网友回答

吴秀波和陈昱霖都是当事人,她俩不正当男女关系保持了七年,吴秀波明知自已有老婆,陈昱霖也明知吴秀波有家室,在这七年里,吴秀波供养陈昱霖,陈昱霖依附吴秀波,这种双方同意的男女关系算什么性质的关系?法律层面应该给予明确的说明。

有人说她俩不是以共同名义生活在一起不算事实婚姻关系,那她俩又是以什么名义生活在一起?假设吴秀波和原配离婚,陈昱霖和吴秀波结婚,那他们的交往的目地就是冲着结婚去的,这种动机是不是以暂时夫妻的名义在维系她俩的情感?

假设吴秀波只同意性生活交往,不同意培养感情结婚,那她们是不是金钱和肉体的关系?要是的话她们是不是法律定义的嫖娼性质?是的话是不是应该追究她们的法律责任?

现在的情况是,陈昱霖采取违法手段敲诈吴秀波钱财而座牢,吴秀波除了各义受损外在法律层面并没有丝毫损失,至少目前就是这样。

这我就纳闷了,只许吴大人放火不许陈弱女点灯?

陈昱霖不是以夫妻的名义和吴秀波交往,那就是以金钱的名义和吴秀波交往,最终以敲诈罪被座牢,那吴秀波不是以有朝一日结婚为目地和陈昱霖交往,那他就是用金钱购卖对方长期给予他的性服务,假定成立,是不是应该按嫖娼罪惩处吴秀波,至少可以治安拘留吴秀波吧?

假如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那我们的法律就存在漏洞。吴秀波是公众人物,是强势的一方,吴秀波的问题不是简单的道徳问题,吴秀波伤害了两个不幸的女人,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我们静观后续发展,期待法律作出具有前瞻性示范性的公正栽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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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男盆人友有两个老婆,等于霸占了两个女人,你说是不是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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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超过一定年限,应该等实是婚姻。他们两只能是地下情婚外情吧。男的甚至没家外有家。是种包养关系更帖切